原告:刘殿武,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涛、王敬锐,均系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张家村民委员会。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张家村。
负责人:张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立宝,系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武诉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张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纠纷已经解决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殿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薪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