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代理人刘攀,XXX律师。
被告席XX,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原告。
原告杨XX诉被告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玉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4日生育一女孩席某乙。刚结婚时双方感情尚可,婚后性格差异太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使无法沟通,互相之间十分冷漠,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让坚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是痛苦的,原告无法继续忍受没有感情、冷漠的夫妻生活。原、被告曾协商离婚的事宜,但未达成一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现住房一套2、斯柯达明锐轿车一辆。2、共同债权30万元。)
被告席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被告非常爱原告,被告为了家非常辛苦,每天做饭接送孩子,被告把工资卡也给原告,因被告有巨额的外债的压力下精神快要撑不住,所以说些难听的话。被告非常喜爱女儿,远远超过被告的生命,现孩子年幼非常需要温暖的家庭。现住房是被告婚前的财产,斯柯达明锐轿车一辆也是被告父母出钱买的,原告父母给了1、9万元。没有共同债权3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0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7年3月4日生育一女席某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闹。现原告诉至法院。庭审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些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多沟通、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共同处理好家庭事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席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玉X
书记员 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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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