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2018073Q。
法定代理人:叶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怡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