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安顺市平坝区。
被告:徐某,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安顺市平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祥刚、韦继莲,系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韦启珏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延波
书 记 员 汤 雄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汤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