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经济开XX。
委托代理人:付玉广,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青岛XX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97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XXX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XXX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前履行利息5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利息50万元;于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本金及利息的50%,余款及利息于2015年11月1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
审判员李嘉强
审判员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