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原告:杨XX,男,1961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芒市。
原告:孙XX,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安宝,云南良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XX,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孙XX、杨XX、孙XX与被告林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孙XX、杨XX、孙XX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杨XX、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杨XX、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4元,依法减半收取5252元,由原告孙XX、杨XX、孙XX负担(已付)。
审判长孔新兰
人民陪审员张俊忠
人民陪审员陈玲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