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5760883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锦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陈XX,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年,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诉被告南京XX公司、锦州XX公司、陈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金XX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审判员邹建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X
书记员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