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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3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坤,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6日。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某某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泽坤,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承担50%;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依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9月18日共同生育一女赵某乙,但近年来,被告患抑郁症,视钱如命,对妻女不管不顾,且性情暴躁,偏执,情绪无法把控,原告及家人多次要求其进行治疗,但均遭到拒绝。
被告病情愈加严重,原告常年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中,曾多次有离婚意愿,但念在小孩还小和组建家庭的不易又放弃,2016年被告又犯病,情绪一再失控,原告无奈还寻求110的帮助。
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被告赵某甲辩称:从2000年我们相识,2001年办理结婚证,2004年我转业回来,2015年9月我调回绵阳,我认为我们之间缺少的是沟通,因为一点小事,都会闹情绪,不和我说话,导致原告父母对我也有意见。
现在原告起诉离婚,此前也不和我沟通,我不同意离婚,感情破裂只是一面之词,我们结婚16年了,真正感情破裂不可能这一年时间就破裂了,真实是借钱的问题,和在管教小孩问题上发生了争执,并不是家庭暴力才导致出警的事情。
离婚对孩子不利,孩子也不赞成我们离婚,我认为是我们缺少沟通才造成今天的事情发生。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0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10月1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9月18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乙。
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婚后有共同财产有自建房一处以及价值323000元的理财产品以及共同债权1万元。
庭审中,原告举出了接处警登记表,拟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被告质证认为其没有家庭暴力,只是发生了家庭矛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宅基地分配通知书、照片、保险单、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
且庭审中,原告未举出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慧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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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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