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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当事人挽回222万元的损失。

沈丘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XX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624民初799号 原告:张X,女,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增亮,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张X与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增亮,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偿还原告借款XX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15年5月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4日,被告以建设工程项目为由,向原告借款33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1110,下余借款XXX元及利息至今未偿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河南某置业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剩余本金XXX元数额没有异议,对原告当庭补充利息有异议,双方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利息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4日,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因翰林华庭项目向原告张X借款3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同日,原告向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张XX转账XXX元,原告提供刘XX向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张XX转账300000元,加上刘XX原来在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债权300000元,原告向被告履行完毕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4日重新签订编号为SYIM借字2015第0404-2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33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4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4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除应按照日千分之三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出借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被告同日为原告张X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张X人民币现金叁佰叁拾万元整XXX元。该收据系编号SYIM借字2015第0404-2号借款合同的附件。收款人河南某置业公司加盖公章。”后被告分XX共计偿还原告借款111000元。2017年4月4日,原告张X与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份,双方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XXX元借款未偿还该款经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向原告张X借款XXX元,由原告张X与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为证,可以认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双方约定日千分之三的利息和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已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X与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约定借款期满为2015年5月3日,故利息应从2015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应按照约定期限及时还款,久拖不还显系不当。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因已超出年利率24%,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2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4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简述办案经过 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4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公司330万元,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中约定月利息一栏用笔划去。原告于2015年3月4日给被告公司法人转账270万,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到330万元的《收据》。另外,本律师向原告了解,该笔借款事实系原告和被告公司的会计共同出借给被告,原告出借270万元,被告的会计出借60万元。 原告在起诉到法院后,案件在法院进展不顺利的情况下,才找到本律师。接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发现原告的诉状并不是专业人士起草,漏洞百出,并且原告分别提交两份《借款合同》、《收据》,两份合同、收据除日期、编码不同外,其余的内容都相同,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疑虑,人为的增加办案的难度。 看完原告提交的材料,本律师分析庭审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借款系原告与被告公司会计共同出借,原告单独起诉的主体问题? 2.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完成270万元的出借义务,其余的60万元借款能否认定? 3.《借款合同》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借款利息能否支持? 开庭过程基本围绕本律师总结的争议点进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219万(减去已支付111万)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息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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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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