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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完成委托人委托,一审、二审均胜诉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2004年6月16日,原告XXX(××)与被告XXX(××)、被告X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证明人为XXX、XX,协议约定被告XXX、XXX将位于胜利油田锦华XXX区XXX号楼X单元XXX号70Ⅲ型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1.90平方米,以人民币XXXX元出售给××,同时双方对付款方式及期限、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做了详细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告XXX与被告XXX、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应予以确认。关于原、被告签署的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补充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和说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房屋的买卖,约定期限是基于该房产系胜利油田内部管理房屋,双方基于对政策规定的不明确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应返还房屋的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XXX、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胜利油田锦华XXX区X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XXX、XXX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XXXXX元,减半收取XXXXX元,反诉费XXXXXX元,减半收取XXXXX元,诉讼保全费XXXX元,由被告XXX、XXX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二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涉案房屋补充协议以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解除是否正确。补充协议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和说明。从现有证据来看, 200X年X月XX日,双方当事人在已基本全部履行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协议,目的是为了实现房屋买卖,进一步约束各方全面、忠实、彻底履行合同义务,而 简述案情内容… 办案经过 简述描写办案的经过…非是协议解除原合同。从当事人对政策规定的不确定性、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的动机以及涉案补充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看,各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期限并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双方协议解除,亦未举证证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其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解除,并无不当。 案件结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简述案件的结果…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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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6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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