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内容建议格式: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委托)合同》,约定正方公司委托XX公司研究开发盐酸阿比多尔及盐酸阿比多尔片(规格0.1g)项目,研究开发经费为40万元,正方公司分四期支付。后因故未申报项目,X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开发费20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XX公司委托后,代理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分析认为:一、XX公司与正方公司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委托)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双务合同。二、盐酸阿比多尔及盐酸阿比多尔片(规格0.1g)迟延甚至不注册申报,原因在于XX公司。三、XX公司诉求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XX公司诉请XX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研究开发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案件结果 一审法律认为,XX公司主张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12个月完成全套申报资料及原始记录的编写,没进行全套申报资料、全部实验原始记录及原始图谱的移交。但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沟通看,2014年3月之前,双方一直在沟通协作进行研发,从合同内容及双方沟通内容也可以看出,在履行合同中需要双方互相配合,各自完成一定工作。虽然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12个月内,XX公司完成全套申报资料及原始记录的编写,但从XX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研发延期是XX公司的行为造成,XX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3月27日向XX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之前,要求过XX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合同。故XX公司主张XX公司严重违约,要求其返还研究开发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代理结果: 正方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说法 XX公司无视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能申报的事实,单方面诉求XX公司违约,没有事实依据,其诉讼被法院驳回。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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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