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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上诉人),二审扭转全局改判胜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5日,原告就租赁洗涤厂设备一事与被告签订了《租赁(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出租方(原告),承租方(被告);原告同意将花溪区XX厂的设备租赁(转让)给被告,租期为十九个月,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算,被告租赁相应设备两年的总租金为65万元;被告须按时支付;被告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租金达到拾伍日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洗涤厂,并要求被告按协议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因部分洗涤设备属于特殊设备,未办理备案登记,不能使用,被告即为支付租金,但被告将洗涤厂主要出租设备拖走私自变卖。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设备并支付租金。 一审判决:被告将设施设备拖走是自力救济行为,仅仅判决被告返还设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未查明设备位置,未查明设施设备已经被变卖的情况)。 办案经过:详细阅读一审判决,寻找以上判决认定事实和理由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地方,撰写上诉状,代理二审开庭,提交代理词,与法官详细沟通和交流二审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二审判决:被告需返还设施设备,并支付租金一致至设施设备返还之日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产生争议,应该需求法律救济途径,而不是自己拖走设备自行变卖。在原告违约时,被告作为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原告主张权利,解除双方之间合同并退还租赁设备,而不是将部分租赁设备拖走,放任损失的扩大。判决被告支付拖走设备期间的租金。 律师说法:我们国家限制私力救济,倡导寻求公了救济。即禁止以暴制暴,不得采取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帮助委托人寻求公力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通过正确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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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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