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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诉人认定的抢劫罪,辩护最终改判为非法拘禁罪,获得改判量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鲁0403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XX,化名韩XX、滕X、龙XX,男,1992年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XXXX,苗族,身份证号码XXX,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XXXX。2018年6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XX,曾用名杨XX,化名XX,男,1994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身份证号码XX

  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菅山县骆

  市XX。2018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速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X,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二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XX、杨XX犯抢劫罪,于2019年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卓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7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滕XX、杨XX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先在薛城区江南XX对被害人乐XX实施非法拘禁,具体由杨XX安排张XX(已判刑)等人对其看管,滕XX指使他人采取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现金并强行索要被害人银行卡及密码,抢劫数额共计89900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等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滕XX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杨XX辩称,其不是抢劫,其认为是非法拘禁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杨XX依法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应当是非法拘禁罪。杨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当场劫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2、杨XX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较小的人身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小。3、杨XX具有其他可以从宽量刑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杨XX在被告人滕XX的指使下,安排张XX(已判刑)等人在薛城区江南XX对被害人乐XX实施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滕XX另指使他人釆取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乐XX现金并强行索要乐XX银行卡及密码,抢劫数额共计899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滕XX、杨XX的供述和辩解,且有同案犯张XX等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乐XX陈述,证人宋XX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租房协议、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等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XX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成立。根据在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滕XX在乐XX被骗至传销窝点后,先指使杨XX对乐XX进行非法看管,后安排他人对乐XX上课洗脑,在乐XX不愿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时,滕XX另安排人员对其进行威胁,强行夺取其财物,滕XX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XX仅受指使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期间未使用威胁手段强

  取被害人财物,亦未实际获利,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所提“杨XX行为应认定非法拘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滕XX所提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滕XX、杨XX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

  、责令被告人滕XX退赔被害人乐XX损失89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判长邵志刚

  人民陪审员王成金

  人民陪审员。孙XX

  本什与原本核对开异

  丸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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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89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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