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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XX公司与泉州市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XX矿业XX与XX工程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将XX矿业XX改造工程交给XX工程公司总承包施工。该工程已交付XX工程公司,但XX矿业XX尚欠XX工程公司工程款进度款未支付。在2012年2月和8月,该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该项目生产合格。后XX工程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提出XX矿业XX支付工程款和返还质保金的请求,XX矿业XX则提起反诉。

  辩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否则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守信原则,真实履行合同内容,不得采取欺诈等行为违反合同基本原则。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一条 【验收质量保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XX矿业XX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与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工程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由矿业XX负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未给工程进度款。

  办案心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逾期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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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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