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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

  王X与李X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2010年8月10日生育一女小王。自2014年开始,李X便性情大变、行为异常,不仅经常以言语刺激王X导致争吵,还对孩子照料较少,其更于2017年年底主动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与一男子同居。

  2018年2月,在一次争吵中王X气愤之余动手打了李X,李X因此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张家堡法庭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王X禁止对其施加暴力、跟踪、骚扰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张家堡法庭作出了(2018)陕0112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支持了李X的请求。双方夫妻关系无法再继续维持,故王X于2018年2月11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女小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王年满十八周岁。2018年4月27日法院组织开庭,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对李X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予以认可,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后法院又安排两次庭审,组织双方调解,因考虑到王X的个人条件较优,调解双方抚养权归王X,李X有探视权并支付抚养费,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是否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不是不分、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例外情形;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条件,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为立足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3. 子女抚养费的确定。首先,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为月收入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年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支付;其次,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一次性,可逐月,可用财务折抵等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最后,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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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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