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周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获缓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XX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7刑初5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仙居县。2017年3月14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孙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周XX,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大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仙居县。2016年7月21日因本案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X,浙江XX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周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李XX、孙XX,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郭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李XX、孙XX辩护提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周XX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及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证据不足,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即使认定周XX骗取已缴纳的税款,其行为应适用于逃税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逃税行为未经行政前置程序处理,不构成逃税罪;周XX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如构成犯罪,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提出,涉案白银导线业务符合出口退税条件,被告人周XX的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周XX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林X、张XX、李XX、王XX、张XX、钱XX、周XX、王XX、朱XX、杨XX、周XX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中被告人高XX、林X、张XX、李XX、王XX、张XX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钱XX、周XX、王XX、朱XX、杨XX、周XX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XX、高XX利用XX公司以出口白银导线名义出口白银至XX公司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指控被告人张XX、张XX利用前程公司以出口白银导线名义出口白银至SOLARSKYLIMITED骗取出口退税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钱XX自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王XX接手白银项目后,便未再直接参与白银项目,其后对白银项目款项往来的审核是其所在冠欣公司风控部门的职责,该职责并非只针对白银项目,故其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共同参与骗取出口退税。被告人林X、王XX、朱XX、杨XX虽在白银项目上有投资,但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共同犯罪中并非提议人和策划人,并非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XX、钱XX、张XX、周XX系受指使参与其中,均属从犯;被告人李XX、周XX、杨XX、周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XX在经公安机关通知接受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钱X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讯问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属自首;被告人周XX、周XX归案后有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人的立功表现;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林X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XX、王XX、张XX、钱XX、周XX、王XX、朱XX、杨XX、周XX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XX、林X、王XX、王XX、朱XX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被告人周XX、朱XX、杨XX主动退缴赃款;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31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钱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周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朱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杨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周XX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追缴被告人高XX、林X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人民币896XXXX2837.67元;追缴被告人张XX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人民币XXX.91元;追缴被告人李XX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人民币XXX.66元;追缴不足部分,责令予以退赔。

  十四、被告人周XX、朱XX、杨XX共同以周XX名义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7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XX处扣押的人民币25815元、从廖育华处扣押的赃款人民币41912元、从健生公司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60000元、冻结的被告人张XX在中国XX62×××账户中的存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周XX向本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0728.81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 亮

  审判员  李 晔

  审判员  周巧慧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吴XX

  代书记员  钱争红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