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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写得好,债权人除了借款之外还能要回交通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是老同事关系,20多年前原告因被告做生意需要用钱借给被告数十万,现在也许有人觉得数十万不是很多,但是在20多年前这可是一笔巨款啊,在上海买一套大平层是绰绰有余的。之后,被告迟迟未还款,碍于老同事的情面,原告也就让被告写了承诺函,除了借款、利息之外还有往来上海的交通费。但是20多年后被告仍然未归还借款,无奈之下,原告慕名来上海找到了方燕律师向法院起诉。方燕律师考虑到了借款年代久远,借条也写了好几张,必须对借款的整个过程向法院说明清楚,不能给被告漏洞可钻。果不其然,被告在庭审的时候抗辩这不是借口而是原告的投资款,现在生意失败了,原告要承担风险。针对被告的说法,方燕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向法院阐明借款的前因后果,数张借条的形成背景,以及承诺函的内容,形成了借贷关系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院采信了方燕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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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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