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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主体签字,合同可被撤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董XX夫妇系台湾人,常居住于美国,意在国内大陆上海市购买别墅一套。遂授权其在国内公司的财务人员和董事一起去寻找房源,后经中介公司介绍,相中松江区别墅一套。 于是在中介的带领下,财务人员和董事一起到中介处和对方签订了定金合同以及定金合同补充协议。

  后董XX夫妇从海外将定金支付至对方房产公司账户,不久,董XX夫妇回国,去看了别墅,发现别墅外围有诸多违法建筑,很不满意,经了解,其财务人员和董事在看房时存在被中介和对方误导的情况。遂决定不再购买该别墅,于是协同相关人员一起至中介公司,表示不再购买该别墅,要求返还定金。对方却以董XX夫妇不继续购买该房屋为理由要求没收定金。于是董XX夫妇找到本人代理此案。

  接手本案后,考虑到中介具有一定的居间作用,于是代表董XX夫妇和中介交涉,请中介协调双方定金返还事宜,然中介多次与对方沟通之后,对方表示不予返还分文。和解无望,遂决定提起诉讼。

  考虑到为当事人节省成本,同时节省司法资源,诉讼提起后,缴纳诉讼费通知下发之前,代理人起草一份律师函发送给对方,主要表明合同上代表贵司签字的即非贵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贵司的负责人,无权代表贵司签订合同,也无权处分属于贵司的房屋。是故,该定金合同及补充协议效力待定,经慎重考虑,决定撤销该合同,明确表示董XX夫妇不愿意再购买该房屋,请求贵司返还董XX夫妇定金。

  对方收到律师函以后,遂引起重视,开始着人与代理人协调返还定金一事。后定金返还至董XX后,董XX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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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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