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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双流县人民法院

  【案情分类】:房地产买卖纠纷

  【案情摘要】

  2016年9月汪XX通过房地产经济公司与陈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某小区一套房屋出卖给汪XX,总价90万,签订合同的同时王XX向陈XX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其中6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款;陈XX申请提前归还贷款,归还当天未通知汪XX到场。合同签订后,卖方陈XX通过微信告知中介要求买方汪XX增加购买车位,若不购买房屋就不在出卖房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买方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在庭审过程中买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经法官询问一些问题后,买方不知所措,庭审结束后买方撤诉。汪XX经思考觉得律师不可替代,然经过对比咨询后委托我所代理本案。

  【办案过程】

  我所在接受汪XX委托后,安排办案律师经过询问、仔细研读合同,去法院阅卷分析后,建议汪XX再起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律师分析,在卖方提出个各种要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最主要原因是成都出台政策限购,房价暴涨,是卖方不愿出卖房屋的最根本原因。因此,律师迅速起草起诉状,收集整理证据,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几次庭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解除了汪XX一年来的心里摧残;当场感概到:“若一开始就委托宗华律所律师也就不会耗时这么久,也不会增加更多成本”。当事人非常满意,多次表示感谢律师。

  【律师点评】

  法律法规是根据社会阶段性经过千百遍讨论制定,律师是经过多年的学习、严格的考试,常年实务经验的积累。若未经过专业训练,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诉讼,应先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法规】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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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双流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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