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XX制,简单点说,就是所需费用由每人平均负担。具体到婚姻家庭领域,一般是指婚后家庭日常消费由双方平均负担,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XX制并非是一个法律词汇,而且多数人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约定XX制时或者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或者虽然有书面约定,但仅简单写有“XX制”几个字。一旦夫妻双方诉至法院离婚,理解不一,各执一词。
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双方在结婚之初口头约定了XX制,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家中的生活开销也是平均负担。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一方要求离婚,按XX制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
笔者接受委托后,针对XX制这一核心问题,首先指导委托人补充了录音证据,然后向法院申请立案。在开庭前,根据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发问的问题,在庭审时向被告进行发问,同时引导法院对是否存在XX制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最终法院发现被告陈述事实前后矛盾,遂对被告进行质问,被告不得不当庭承认确如原告所说,存在XX制的事实,双方确实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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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