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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粤03刑终65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某,户籍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新,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粤0306行初672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X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理由,听取辩护人意见,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黄XX几年前与被害人田X某相识并有相互联系。2017年9月15日,因田X某未理睬黄XX,黄XX便发信息辱骂田X某丈夫即本案被害人詹XX。同日23时许,田X某来到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商住楼三巷12-3号东XX下小公园找到了被告人黄XX并进行质问,随后詹XX页感到现场并上前打了黄XX一巴掌。黄XX见状,持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朝詹XX砍去。期间,田X某阻止两人打斗,黄XX将田X某胸部、左前臂砍伤。詹XX趁机拿了一根臂力器殴打黄XX,黄XX将詹XX头部、左肩部砍伤。打斗过程中,黄XX被田X某手持的铁质扳手打击。经鉴定,田X某、詹XX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黄XX所受损伤为皮外伤。

  2017年9月15日23时4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辅警毕某某巡逻至附近见到双方打斗,便上前制止。随后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黄XX抓获。并将涉案工具缴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黄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田X某、詹XX的陈述,证人毕某某的证言,一把不锈钢扳手、一个臂力器、一把不锈钢菜刀,抓获经过、黄XX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原判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黄XX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有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黄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黄XX已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好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判决: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黄XX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称被害人田X某脚踏两只船,打感情牌骗取区其财物,三番五次到其老家逼其离婚,当日发生事情是由于詹XX先动手打他,其伤害田X某纯属误伤。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黄XX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未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黄XX有自首及犯罪中止的情节,一审未予以认定;本案被害人的过错在先,且被害人的过错是事件的直接诱因;被告人误伤被害人田X某纯属误伤,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予以评价;被告人黄XX有坦白情节。综上,请求依法对黄XX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害人田X某几年前认识并有相互联系。2017年9月15日,因田X某未理睬黄XX,黄XX便发信息辱骂田X某丈夫即本案被害人詹XX。同日23时许,田X某来到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商住楼三巷12-3号东XX下小公园找到了被告人黄XX并进行质问,随后詹XX页感到现场并上前打了黄XX一巴掌。黄XX见状,持随身携带的一把菜刀朝詹XX砍去。期间,田X某阻止两人打斗,黄XX将田X某胸部、左前臂砍伤。詹XX趁机拿了一根臂力器殴打黄XX,黄XX将詹XX头部、左肩部砍伤。打斗过程中,黄XX被田X某手持的铁质扳手打击。经鉴定,田X某、詹XX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黄XX所受损伤为皮外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并已提现在量刑情节中,已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量刑结果,故本院不在重复评价。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某某

  审 判 员 杨某某

  代理审判员 何XX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XX(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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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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