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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母之名参与房改,为实际购房者保住五分之三房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以父母之名参与房改

  原告:徐XX 被告:郭XX、郭XX、郭XX、郭XX 被告律师:韩潼律师

  1980年11月,徐XX与案外人郭XX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育有子女。郭XX系抗战功勋老战士,其与前妻育有四子女,分别是郭XX、郭XX、郭XX、郭XX。

  1988年,郭XX开始居住在郭XX所在军队公房内(以下简称“涉案房屋”)。1996年,郭XX代郭XX与本军队安置办公室签订购房协议,购房价格以郭XX与徐XX的工龄作为优惠依据,一次性支付房款约为1.5万元。郭XX全额出资1.5万元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于2000年取得房产证,登记在郭XX名下,后一直由郭XX一家实际居住。

  2007年5月,郭XX去世,郭XX父母均早于郭XX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郭XX去世后,徐XX领取丧葬费及遗属补贴6万余元、抚恤金8万余元,丧葬费用实际由郭X兄弟姐妹四人承担。

  2017年,徐XX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予以分割,涉案房屋现值约700万元。收到法院传票后,郭XX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为其保住涉案房屋,同时要求分割郭XX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

  接受委托时,我们明确告知郭XX,此案诉讼风险较大,因双方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郭XX、徐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我们充分举证了以下四个事实:全部购房款由郭XX支付、购房合同由郭XX签署、涉案房屋实际由郭XX一家居住、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均由郭XX保管,获得法院认可。最终,一审法院根据以上四个事实,认定郭XX享有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其余二分之一份额为郭XX与徐XX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仅有四分之一份额为郭XX的遗产,可由徐XX、郭X兄弟姐妹共五人继承。在庭审过程中,郭XX同意将其继承份额赠与郭XX。

  案件结果:本案经判决结案。

  涉案房屋由徐XX继承十分之三、郭XX继承五分之三、郭XX继承二十分之一、郭XX继承二十分之一;徐XX将丧葬费、抚恤金等按比例返还给郭X兄弟姐妹四人;徐XX返还郭XX购房款约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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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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