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南充市_公安局
监视居住决定书
南公(境)监居字[2018]第4号
犯罪嫌疑人:_xx__性别_女__,年龄_28__,住址_成都市xx__。
犯罪嫌疑人因__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89_条款的规定,决定__xx__对其监视居住,由_____成都市公安局吉祥街派出所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为___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____年____月____日
犯罪嫌疑人因__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89_条款的规定,决定__xx__对其监视居住,由_____成都市公安局吉祥街派出所_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为___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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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