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陈X与被告许X、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 3日11时1 0分,原告陈X与被告许X驾驶的京FExxxx号汽车在丰台区XX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认定,许X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住院治疗34天,经医生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等,相关费用由许X予以支付;2 01 3年11月6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陈X伤残赔偿指数为1 0%,护理期为6 0日,营养期为90日,后期医疗费用约为8000-9000元,原告自行支付鉴定费6562.5元;另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误工费和部分交通费、护理费损失。

  另查,事故发生时,京FExxxx号汽车在北京XX投保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 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 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另在北京XX投保1 00 000元的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许X为拜砍支付如下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医疗费21 778. 67元、器具费98元、护理费.1 080元、房租3700元。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当事人陈述、交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案、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姚志明律师认为,许X与陈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认定许X负全部责任;许X所驾车辆在北京XX投保交强险,故北京XX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陈X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北京XX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承担,再超出部分由许X承担;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均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X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二百元、营养费二千七百元、二次手术费六千一百元

  二、被告XX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X精神抚慰金五千元、护理费六千一百二十元、交通费三百元、误工费二万四千三百六十七元、残疾赔偿金七万二千九百三十八元。

  三、被告XX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X二次手术费二千四百元。

  四、被告许X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陈X鉴定费六千五百六十二元五角,已履行三千七百元。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