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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16刑初949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京某公司销售员,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2017年9月8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志金,北京市XX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董志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刘X在南京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期间,为扩大客户渠道及牟利的目的,加入相关QQ群,并通过QQ邮箱223×××XXX@qq.com发送的方式向某凤某、蔡X(均另案处理)提供、出售含有“公司名称、法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873条,并获利人民币100.88元。其中:2016年12月1日17时23分,被告人刘X以交换的方式通过QQ邮箱向某凤某发送了名为“南京16年XXX”等5个文档的文件,共计2334条;2016年12月1日17时42分,被告人刘X通过QQ邮箱非法出售给蔡X名为“2016年资料.zip”等9个文档的文件,共计8539条,并获利人民币100.88元。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刘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X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88元,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胡X、蔡X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X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刘X年龄等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主动退出犯罪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有坦白情节、此次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款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至本院)

  二、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8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韩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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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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