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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不知情驾车逃逸,依法为其减少损失

新津区人民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要陈述:

  2017年6月11日,被告蔡某驾驶无车牌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新津县花桥镇乡道左转弯时,遇原告雷某驾驶的无车牌号的普通摩托车对向直行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倒地。这时,被告张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此路段右转弯时来不及避让撞上雷某,造成雷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雷某驾驶驶离现场。事后雷某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交警队出的事故认定书载明:雷某、蔡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

  2018年1月,原告雷某向新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某、张某、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雷某178942.16元(起诉时,原告按全额的百分之八十五起诉,也就是认为自己仅有百分之十五的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张某委托侯东林律师(四川铭拓律师事务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该案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后,最终做出判决,判决我方当事人张某仅需赔偿原告雷某14749.13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如下:第一、原告雷某是否应按照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第二:保险公司的商业险能否启动?第三:被告蔡某是否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原告雷某。

  律师分析:

  在我接手这个案子以后,经过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以及到新津县法院阅卷以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基本的思路;原告在起诉中有意的忽略了被告蔡某所驾车辆未买交强险的问题,因此我开庭第一步直接向法院提出应该让蔡某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偿。对于城镇户口问题,本人认为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长期生活在城镇,不应该按照此标准计算,最终法庭予以采纳。商业险问题,由于我方当事人由驾车逃离现场的问题,所以无法启动。

  律师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切勿慌忙的离开现场。另对于机动车辆,应该及时足额的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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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新津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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