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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饶民一初字第1248号

  原告吕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吕裕喜,无业,一般代理。

  被告余某甲,司机。

  委托代理人郑俊秀,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吕某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秋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裕喜,被告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俊秀、杨涛,证人卢某、余某乙、彭某、余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2014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父母催促原告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许诺原告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便可以在上饶或广丰买房,还谎称被告在温州与他人办了鞋模厂,并隐瞒了被告患有××(小三阳)的事实。在被告一家的欺骗下,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到温州打工,才知道被告根本没合伙办厂。原告提出要求买房,被告父母说没钱买房。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要靠原告的打工收入支付生活费及被告起亚小汽车的按揭款,且双方性格不合,根本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8月2日,原告因贫血回家治疗,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理原告,双方分居至今。原告到上饶、上海等地治疗,共花去医药费3万余元,被告一分钱也不支付。2014年9月中旬,原告借资8万元独自在上海市松江区开了个精品店,到年底因无生意全部亏空。2014年年底过年时,被告请双方村干部到原告家要求原告父亲返还3万元,遭到了原告父亲的拒绝。2015年至今,双方没有往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不接电话。综上,原、被告在相识时间较短的情况下草率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双方互不往来,情同路人,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万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吕某提交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旨在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告余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双方是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都觉得非常满意合适才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也和睦,被告对原告关心备至,体贴有加。家中大小事务,被告对原告言听计从,从不欺骗原告。在原、被告争吵斗嘴期间,被告会主动给原告打电话,对其嘘寒问暖,但常常遭到原告的拒接。原、被告闹离婚,是正常夫妻生活的一个小插曲,是每对夫妻都可能碰到的“槛”。只要好好沟通,是可以化解矛盾的。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医疗费30000元,同时,被告要请求判令原告返还被告彩礼58000元及相应金器。被告作为普通农民,为筹备婚姻共花费了十几万元,这些钱都是被告家人辛苦赚来的和举债借来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证实被告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原告与被告在一起仅生活了几个月,故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只能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上饶县田墩镇长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旨在证明村干部到被告家中了解,被告为结婚共花去彩礼5.8万元、金器3.8万元、给女方亲戚红包4.9万元等共14万余元,导致被告生活困难。

  2、浙江农村信用社的转账凭证,旨在证明2014年4月4日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余运东通过银行转账给余某甲10,000元,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3、申请证人卢某出庭作证,证人卢某证明:我是原、被告的媒人,和被告是同村人,没有亲戚关系。我介绍原、被告认识后,原告到被告家里去看了,之后就说要去买金器,买了回来后原告还给我看了,金手镯、金项链都有。之后两人就订婚了。订婚时男方的父亲用红纸把现金5.8万元包起来,支付了原告彩礼。5.8万元彩礼虽没经过我的手,但我看到用红纸包起来,有那么厚,且男方的父亲告诉我里面有5.8万元。当时吕某也在现场,双方的亲戚、邻居都在场。我还为其他人介绍过,彩礼肯定是要收的,一般是男女双方自己协商的。2014年在田墩,一般给付彩礼在5-6万左右。不支付彩礼是不行的。订婚时,男方也要向女方其他亲戚给付红包,具体数额不知道。

  4、申请证人余某乙出庭作证,证人余某乙证明:我和被告余某甲是隔壁邻居。我没有看到金器,只是听说给了金器,当时拿了5扎钱,还有一扎没有包的。我看到了被告的父亲点数,一共拿了5.8万元,当时有好多人在场,女方和女方的父亲都在场。

  5、申请证人彭某出庭作证,证人彭某证明:我和被告是隔壁邻居,原、被告订婚时由我掌厨的。我当时得了红包,给付彩礼时我不太清楚,只是听说过。当时男方的大人还问我,我家里的亲戚定媳妇花了多少钱,我说花了4.8万元。他们说他们花了5.8万元,当时给钱时我在场的。订婚时女方戴满了金器,有项链、耳环、戒指、手镯。我不知道是否给付了父母礼、亲戚的礼数。在我们这边的习俗是要给的。我没有听说过不给彩礼的。5.8万元的彩礼是用红纸包好的。

  6、申请证人余某丙出庭作证,证人余某丙证明:我是余某甲的舅公,在订婚时我见过原告及其父亲。喝订婚酒时我在场,当时给付了彩礼5.8万元,我亲眼看见的。我不知道是否还给了其他彩礼,也没有看到给女方买了金器。5.8万元是用红纸包起来了,还是一扎一扎的。从银行里面取出来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六个月左右,从2014年8月2日起分居至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在婚姻存续期间医疗费3万元、开精品店亏损的8万元都是借来的,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证明。被告主张其借了父亲10,000元用于原告考驾照,并提交了转账凭证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提交的浙江农村信用社的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原告主张与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等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鉴于原、被告系年轻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有矛盾和摩擦也正常的,应再给予机会让双方多磨合和沟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余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秋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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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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