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XX与赵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民间借贷借贷【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 号: (2015)大民一终字第02157号案件类型: 民事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日期: 2016-01-19合 议 庭 : 王XX审理程序: 二审上 诉 人 : 赵XX孙XX被上诉人: 史XX
被上诉人代理人:郭维娜 [辽宁XX]陈X [辽宁XX]
文书性质:裁定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XX。
委托代理人:郭维娜,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辽宁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史XX诉原审被告赵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05154号民事判决,赵XX、孙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XX、孙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XX、孙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XX、孙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赵XX、孙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XX
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王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竞文
律师自评:本案一审出借方胜诉,借款方为了拖延付款时间上诉至二审法院,律师介入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借款方最终支付所欠款项,并撤回上诉,我方当事人拿回欠款,律师的工作使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并达到案了事了,省去日后申请强制执行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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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