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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XX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一、关键词

  一房二卖 恶意串通 买卖合同无效

  二、案情回顾

  2016年2月4日程X某与李X经第三人经纪中心居间服务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X将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屋一处出售给程X某,房屋成交价格为129万元。

  2016年7月12日程X某与李X、第三人经纪中心就买卖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程X某并于当天向李X支付房屋首付款4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X便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程X某使用,但因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故双方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李X将该房屋又出售给第三人丁X,双方于2017年4月6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且丁X于2017年4月26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程X认为李X与丁X之间为恶意串通,请求法院判决两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丁X不能据此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三、办案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XX作出(2017)京0111民初13602号判决,确认被告丁XX与被告李XX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丁XX与李XX共同平均负担。

  三、律师说法

  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李X与丁X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关键是第三人丁X对于该房屋已出售的事实是否知情。本案中,丁X对于程X与李X之间的房屋买卖一事是知情的,从以下几点可见:

  1、与常理不符第一点。丁X向李X支付的购房款为从其朋友韩X处所借,而韩X为本案中涉及第三人经纪中心员工,且知悉程X与李X的房屋买卖事宜。根据韩X的陈述,丁X在向其借款时隐瞒该笔款项的真实用途,考虑到两人是多年的朋友,丁X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隐瞒其借款的真实用途;且双方出借款项为230万元,丁X未就该笔款项向韩X提供担保,却在法院通知韩X参加诉讼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韩X。

  2、与常理不符第二点。丁X曾在2016年5、6月份联系李X去涉案房屋查看过一两次,而2017年购买上述房屋时,并未实际对房屋进行查看,距离购房时间较长。丁X的妻子更是从未到涉案房屋查看过。房屋交易属于大额资金交易,对于自用的丁X而言更是重要生活事项。丁X在时隔将近一年之久准备购房时未再到涉案房屋查看与常理不符。

  3、丁X与李X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与程X与李X签订的合同范本基本一致。程X与李X的房产交易系通过第三人经纪中心完成的,合同范本由第三人经纪中心进行提供;而丁X表示其与李X的合同是通过百度搜索而来,事实上这种高度巧合的发生概率极低。

  综上,法院推断丁X在同李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非出于善意,其对于李X与程X之间买卖涉案房屋的交易并非不知,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经验提示

  在房屋价值不断升值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卖方会将一房二卖甚至是多卖。为了保证买方的权益,实现顺利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预期目的,可以采取预告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六)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七)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八)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九)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

  所有权

  ,或者设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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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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