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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本金22万及月息2%均得到支持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确认了被告之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该款应当从2014年11月11日按月息2%标准计算利息的事实。同时协议约定原告再次借款17万元给二被告,从协议签署之日即2015年4月1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利息。二被告总共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利息计算至全部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为止。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到2015年9月30日止,并对还款账户、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原告实际于2014年4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万元借款支付给被告于2015年4月1日通过银行先后分两次转账1万元、16万元给被告,被告也出具了收条书面确认收到了22万本金。但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起诉时既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偿还利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因此,原告委托易律师代理本案,易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其中5万元从2014年11月11日开始按月息2%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为止,17万元从2015年4月1日开始按月息2%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为止【两笔借款截至起诉时共产生大约79800元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由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协议签订地(成都青羊区)所属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特依法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易律师的诉请,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法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月息2%的标准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后原告继续易律师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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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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