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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11天就受伤官司胜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班11天就受伤官司胜诉

来自甘肃省天水的一位22岁的年轻女孩,于2016年8月1日入职东莞凤XX一家工厂上班,职务为品检员。与公司约定的底薪是2600元。2016年8月12日晚上8点45分左右,在工作中不幸被机器压伤右手,导致右拇指末节骨折,公司送到医院治疗痊愈出院。在9月22日的时候,伤已无大碍,便去上班了。期间,曾经跟公司谈赔偿的事情,公司说,你的伤是小伤,是评不上伤残等级的,公司帮你治好就可以了。但是毕竟还这么年轻,感觉公司不赔偿一些也说不过去!

  她便要求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让她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于2016年10月24日的时候被评为十级伤残。结果出来后再去找公司谈赔偿的事情,公司还是不愿意赔偿!经过漫长的等待,公司根本不把她的事情放在心上,让她感觉到一个人身在异地他乡,真的感觉很无助!后来在经过朋友的介绍,了解到笔者是专业做工伤案件的律师后,便向笔者咨询:如果我委托你打这个官司,能不能打赢,大概可以拿到多少钱?如果打不赢的话,就没有必要打官司,就算了。笔者 详细的给她列出了公司需要赔偿的明细表,对她说,三万多元的赔偿是有的。听说官司可以打赢,她便毫不犹豫的委托了笔者。

  接下来向凤岗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开庭时用人单位竟然不来出庭,简直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赖嘴脸!根本不把仲裁庭放在眼里,仲裁庭于是便在第二天下了裁决书,裁决公司需要伤者赔偿金37367.08元。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不服,历经一审,公司还是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2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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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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