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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配偶反悔卖房 助力买方成功保住房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事实:

  原告的儿子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儿子去世后,一直是被告照顾原告及其配偶。后原告配偶生病住院需要医疗费,被告将原告的房屋买下,费用用于原告配偶治病。原告配偶去世后,原告认为其配偶与被告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属实,其不知情,主张合同无效。经法院查明,原告配偶在将房产过户给被告时,原告与被告一同前往的房产交易中心,经鉴定原告配偶生前签署的卖房情况说明、收据皆为本人所写。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我方请求,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我的价值:

  1、协助当事人收集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从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法律条件适用上,力证本案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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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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