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何X诉黄X*、何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13民初1570号

  原告:何X,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炳荣、谢XX,均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何X*,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何X与被告黄X*、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炳荣、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何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判两被告连带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8658元(利息为年利率24%计,从借款之日即2014年8月14日暂计到2016年3月7日,实际计至偿还还完之至);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该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担保费)。注:以上1、2、3项合计人民币74658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4日,被告黄X*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被告何X*对借款进行担保。同时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合同约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黄X*支付借款,但被告黄X*收到借款且到期后,并未能履行还款,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黄X*和被告何X*追讨,两被告都拒绝归还借款,此种拖欠欠款的行为既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也给原告带来了极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黄X*、何X*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本院结合认定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4日,原告作为出借方与被告黄X*、被告**燕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黄X*借出5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合同还约定,被告黄X*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被告何X*为保证人,同意对被告黄X*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何X*支付了50000元,原、被告三方还在同日签订了借款借据,对上述事实进行确认。

  诉讼中,原告何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何XX某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X*、何X*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50000元,现债权已经到期,被告黄X*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黄X*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息为年利率24%,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要求被告黄X*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黄X*支付律师费6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有律师费发票证明其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何X*作为保证人应对被告黄X*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告何X*未到庭抗辩,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何X*承担上述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黄X*、何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X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4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X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何X*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元、申请费767元,由被告黄XX、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刘**

  人民陪审员  陈**

  人民陪审员  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