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赵X、谢XX,浙江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萧山新街镇山末址村经济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莫XX。
委托代理人沈佩杰、单X,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萧山新街镇山末址村经济联合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新街镇山末址村经济联合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反诉原告)杭州萧山新街镇山末址村经济联合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杭州XX公司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杭州XX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新街镇山末址村经济联合社的起诉;
二、准许杭州萧山新街镇山末址村经济联合社撤回对杭州XX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29元,由杭州萧山新街镇山末址村经济联合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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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