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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投标100000合同纠纷一案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 ) 辽0105 民初1346 号

原告刘X,男,汉族,1977年10月30 日出生,住沈阳市东陵区XX镇XX村XX 号,身份证号码:2101XXXX1030XXXX。

委托代理人刘泉,系辽宁翼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X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1134XXXX。

法定代表人刘X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62 年12 月29 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XXXXX-X 号X-X-X,身份证号码2101XXXX1229XXXX

案由: 合同纠纷

原告刘X诉被告沈阳XX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贾莫林独任审理,子2016年3 月24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2015 年7 月左右,我方找到被告公司要求进行沈阳XX公司进行兴建237 号动力维修厂房联合体招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前,没有人书面或口头通知我方被告公司有无债务纠纷。2015 年8 月11日,原告用现金100000 元以被告名义到辽宁XX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交款后,招标公司来电话逸扭我方该投标保证金被浑南区法院查封。2015 年8 月至12 月,我方多次去被告公司要这笔钱,被告公司始终没有明确答复,所以我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笔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0 元整及利息〔从2015 年8月1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找到我公司说是通过关系能承揽到沈阳XX公司的兴建237 号动力维修厂房,如中标,挂靠我公司,我公司对原告所诉的投标保证金没有使用和管理,如果原告交此款,也是原告自己行为,并没有经过我公司,因此我公司不存在过失,我公司对所有参与投标人员均有提示投标保证金存在被扣划的可能,如果被扣,由承包人自行调解解决,综上,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 年8 月11 日,原告刘X以被告沈阳XX公司名义向辽宁XX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欲投标沈阳XX航空发动机(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建237号动力维修厂房项目。后因该笔款项未正常使用导致原告的投标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投标保证金。

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保密协议、证明、授杈委托书及庭审笔录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枳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刘X以被告沈阳XX公司名义向辽宁XX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0 元,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被告对外有未执结案件,该笔保证金被浑南区法院以被告名义直接查封,导致原告的投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构成违约,对促成纠纷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投标还保证金的诉清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XX公司返还原告刘X投标保证金 100000 元。

二、被告沈阳XX公司给付原告刘X100000 元的利息,从2015 年8 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150 元 ( 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贾 莫 林

二 0 一 六 年 四 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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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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