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鲍XX、袁X与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原告:鲍XX,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袁X,男,200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理人:鲍XX,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袁X母亲。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管克凤,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XX,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XX、袁X诉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XX、袁X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鲍XX、袁X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XX、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曹祝平

人民陪审员  姚运成

人民陪审员  刘XX

书 记 员  刘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