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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X、桂超,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同成富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姬XX,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姬XX,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X。

第三人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武汉华诚全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XX、陈X、赵XX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38元,减半收取14719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滕玉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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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标      的:2943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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