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博达轻舟装饰设计工作室,业主耿X。
委托代理人刘佳,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
委托代理人赵XX,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博达轻舟装饰设计工作室与被告陈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卢立国
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
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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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2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