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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博达轻舟装饰设计工作室与陈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博达轻舟装饰设计工作室,业主耿X。

委托代理人刘佳,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

委托代理人赵XX,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博达轻舟装饰设计工作室与被告陈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卢立国

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

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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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2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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