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XX,女,汉族,1991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壁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涛,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771XXXX8422-9。
法定代表人:刘X,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C幢4-6单元14号,组织机构代码:576XXXX5191-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重庆建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尹XX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职责一案,原告以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XX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XX负担。
审 判 长 王光彬
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
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
书 记 员 王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