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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甘肃XX公司,甘肃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生于1971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X(系原告堂兄),男,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XX,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6109-4。

法定代表人马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麦积山宾XX)。

法定代表人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甘肃XX公司、甘肃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X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徐X承担。

审 判 长  张志力

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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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151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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