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勇,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
被告:宿州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张XX、宿州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武X
书记员 张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