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李X与张XX、宿州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勇,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

被告:宿州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张XX、宿州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员  武X

书记员  张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