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土家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X,女,土家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
负责人文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XX,男,汉族,1967年2月1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秦飞,重庆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XXX、文XX、刘XX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李文雯
书 记 员 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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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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