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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XX公司与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云阳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新华XX,组织机构代码:585XXXX3753-3。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XX公司与被告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阳县XX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阳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云阳县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巧

书 记 员 梁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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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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