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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沈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王琼,重庆XX律师。

被告龙XX,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沈XX,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任华章,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任华章,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碚区XX,组织部机构代码:784XXXX2248-7。

负责人汤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龙XX、沈XX、张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XX、沈XX、张X、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撤回对龙XX、沈XX、张X、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刘X负担。

审 判 长  邓海燕

人民陪审员  周筱梅

人民陪审员  李玉芬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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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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