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冉XX,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任华章,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XX,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黄XX与原审被告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碚法民初字第07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2月25日,冉XX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冉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确认的债权,实为自己所欠黄XX的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既便该债务是合法债务,自己已偿还了12500元,尚欠12500元;借条上的还款时间明确具体,但原判决认定还款时间不明确,明显错误。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2)碚法民初字第074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黄XX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黄XX称,自己借款给冉XX属实,并非赌债,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冉XX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冉XX的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冉XX在再审审查听证过程中,邀请了证人张XX、郑XX、罗XX出庭作证,但证人陈述均是听说冉XX与黄XX赌博输钱,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借款系赌债,冉XX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赌债,故对冉XX认为本案争议的借款为赌债意见,不予采纳。冉XX称自己已偿还部分借款,其在原审审理及再审审查听证中均未举证证明,黄XX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借条中虽明确“交房之前还清”但其中所指房屋并无具体指向,故原判决认定为约定不明,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冉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冉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邬 瑾
审判员 黄伦明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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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碚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