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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黄X、广东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荔城XX。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XX,江苏XX律师。

被告黄X,系个体工商户戚墅堰区潞城黄氏门窗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郝孝伟,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二期)虹岭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黄X、被告广东XX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XX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1150元。

审 判 长  蒋XX

审 判 员  蒋小梅

人民陪审员  朱 依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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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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