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于XX,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XX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万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县XX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宋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王XX,住吉林省永吉县。
上诉人白X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XX公司、永吉县XX公司,原审被告王X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白X负担4400元,余款4400元退回上诉人白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XX
审判员 毕XX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卫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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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8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