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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天津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潘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XX。

法定代表人贾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XX诉被告天津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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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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