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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唐山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3号路东XX。

法定代表人庞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民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刘XX,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XX公司(以下简称中铁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铁XX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XX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山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5元减半收取,计5833元,由上诉人唐山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甄 飞

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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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10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166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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