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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孙XX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丁国臣,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孙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生亮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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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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